“109300余元和109390元,数额上虽只差了约90元,但在办案中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是我们必须具备的。”回想起自己办理的一起诈骗案,承德市双桥区检察院检察官张宏剑感触良多。
2017年12月,栾某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不考试也能办理驾照”的信息,纪某信以为真并告诉了亲朋好友,后有40余人将钱交给栾某,但栾某迟迟没有办理驾照。纪某遂报警。
案件定性清晰,栾某认罪并赔偿纪某等人经济损失。但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上所写的诈骗数额“109300余元”,到底“余”多少?审查起诉期间,张宏剑仔细审查案卷发现,栾某供述的犯罪数额、提供的书证以及纪某陈述的犯罪数额、提供的书证分别是四个不同的数字。
“你一共收到纪某支付的办理驾照的钱款共多少?通过什么方式进行支付?”张宏剑提审栾某时问道。
“微信转账。”栾某回答。张宏剑随即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侦查人员调取微信记录进行核对,并列出补充侦查提纲,写明需要调取的证据以及其证明目的。侦查人员通过补充侦查拿到了二人的微信记录。
微信交易记录显示的金额与栾某供述、纪某陈述和其他书证不符,为此,张宏剑再次核实发现,栾某在自己记录的账本中存在漏记情况,而纪某提供的书证中存在票据重复、将不应计入事项计入被骗数额的情况。虽然微信交易记录与之前栾某和纪某的说法不相吻合,但二人均对微信交易记录的数额表示认可。109300余元在检察机关起诉书中变成了准确的1093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