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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县检察院: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区分
时间:2017-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河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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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手段都可以是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也包括暴力,这给司法人员正确认定两罪带来很大的困难与困惑。区分两罪之间的界限,应当以犯罪的构成要件为依据,客观地对犯罪行为损害的法益或对法益构成的威胁进行价值判断。行为人是否当着被害人的面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和暴力威胁是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是划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界限的两个重要标准。

  200211月的一天晚上八时许,王某伙同陆某(在逃)窜到兴隆县兴隆镇北区村唐某家盗窃时被发现,二人各手持一尺多长的刀相威胁,并声称唐家已被其安放炸药,报案谁也好不了,王某又让陆某将唐家电话线拽断,当场向唐某逼取现金600元,后又以认识唐某家的孩子相威胁,让唐某再准备2000元,次日来取。第二天中午,王某和陆某到唐某家索取现金2000元。

  就该案而言,笔者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五个方面区分两罪的界限。一是手段行为的方式不同。抢劫罪手段行为是由行为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或者发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既可以当面实施,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只要不当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即使以暴力为手段,也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是手段行为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是暴力侵害,即以杀害、伤害等暴力侵害人身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基本上没有限制,可以是以暴力相威胁,也可以是以毁坏财物、设置困境相威胁。

  三是手段行为的暴力程度不同。抢劫罪中的暴力表现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暴力强度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使其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的程度。敲诈勒索罪的暴力主要表现为一种精神上的强制,且是不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轻微暴力。

   四是手段行为的实现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手段表现为被害人如果不交出财物,行为人就要当场实施足以抑制被害人的暴力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被害人不答应要求,将在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或者即将实现的暴力行为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或者威胁不体现为暴力手段。

  五是手段行为的威胁效果不同。抢劫罪手段行为的暴力效果是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通过实施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手段行为劫取财物。敲诈勒索罪手段行为的威胁效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交出财物,但是并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地步。

  典型的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表现为依仗势力威胁、直接进行威胁、通过欺骗手段进行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也可能表现为暴力,但是这种暴力只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暴力的作用、强度和紧迫性客观上没有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即使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其生命、身体也不会立即遭受重大侵害。

   结合本案的事实,被告人王某伙同陆某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当场持刀、扬言安装炸药、阻止报警,迫使他人立即交出现金600元,其暴力威胁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符合刑法规定的抢劫罪的全部特征,构成抢劫罪的既遂,且实施抢劫行为是在住户内,属于入户抢劫。同时,王某和陆某以认识唐某的家孩子相威胁,让唐某再准备2000元,并于次日中午到唐家索取,是抢劫罪的继续行为。